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的经验,结合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本着“统一、协调、简化、优选”的原则进行修订,并征求了广大设计,科研、生产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电动机、起重运输设备、电焊机、电镀、蓄电池充电、静电滤清器电源及室内日用电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①将各章节中的适用范围统一调整到总则;②原规范规定的3kW以上的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调整为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③放宽了低压断路器和符合要求的隔离开关用于电动机的控制电器的使用;④将“3kV~10kV电动机”单列一节;⑤在“起重机”中增加了“铜质刚性滑触线”的使用;⑥在原规范“日用电器”中增加了“特殊场所”插座安装形式的要求;⑦对原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反馈给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28号,邮政编码:710054,电子信箱: cnme@cnme. com. 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靠。
1总则
1.0.1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和安装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通用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5kW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2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胶带输送机运输线、载重大于300kg 的电力拖动的室内电梯和自动扶梯。
3电弧焊机、电阻焊机和电渣焊机。
4电镀用的直流电源设备。
5牵引用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的充电装置。
6直流电压为40kV~80kV的除尘,除焦油等静电滤清器的电源装置。
7室内日用电器。
1.0.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电动机
2.1电动机的选择
2.1.1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2.1.2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3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采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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