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 )完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6号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 、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 )完整版

1 总则

1.0.1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2.0.1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 靠近用气负荷中心;

2 供电,供水合理;

3 有扩建的可能性;

4 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并宜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

2.0.3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当单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75kW或总台数大于3台时,宜为独立建筑物。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靠外墙布置。设在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

2.0.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2MPa的压缩空气站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楼层内,机器间和储气罐间应为单层,屋面不得设置与压缩空气站无关的设备与设施。

3 工艺系统

3.0.1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净化等级、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净化等级要求、压缩空气负荷及投资﹑能耗、建设用地等管理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台(套)~6台(套)﹔当单机额定功率大于300kW时,不宜选用单级喷油螺杆压缩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空气压缩机组,在正常负荷下的供气压力波动幅度不宜超过0.05 MPa;当负荷变化较频繁时,宜选用1台~2台具有变容或变频等节能型气量调节功能的空气压缩机;对同一空气净化等级、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三种;

2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2台~5台,并宜采用同一型号;各单机运行时的容积流量不宜低于额定容积流量的70%;

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同一型号。

3.0.2压缩空气站备用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生产的需气量;

2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3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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