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设备经费的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每年教学设备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现将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立项范围
1.新建或改建实验室;
2.新开或改进实验教学项目;
3.教学仪器设备的扩充和更新;
4.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学校批准的需要由教学设备经费扶持的项目;
6.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二)立项原则
1.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学校及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并与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保证基础实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学科发展、专业方向以及实验项目开发、科研等特点,统筹安排,合理计划;
2.立项应首先考虑使实验开出率(尤其是基础课实验<含专业基础和技术基础课实验>)提高,保证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应开发的实验项目;其次应考虑设备更新及科研开发;
3.立项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综合考虑投资条件、环境、效益等因素;不要片面追求上档次或高、精、尖;
4.立项要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对投资后必须开出的实验项目及应取得的科研、开发成果,应有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时间界限。同时要分析设备投入后的利用率及利用效益,要把继续投资和前期投资效益挂钩,把新立项与完成项目的效益挂钩;
5.立项要注意形成自己的特色。努力形成教学、科研、开发等各项功能的合理配置,抓住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
2.资产设备处组织学院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在项目审核会议基础上由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
4.填写《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5.主管校长审批,批准立项后交资产设备处备案。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监督办法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即进入实施阶段。实施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的办法,项目负责人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实验室主任或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验室全体人员按建设要求完成所有建设任务;
2.定期向资产设备处汇报建设进展情况;
3.项目完成后,组织实验室全体人员准备验收材料和仪器设备的调试;
4.组织完成有关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
资产设备处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采用如下监督管理办法:
1.按照《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的要求监督项目承担人员的执行情况;
2.经费开支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和院行政负责人或主管教学的行政负责人签字,资产设备处才能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审批手续;
3.资产设备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4.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预料而又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或项目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偏差,资产设备处有权调查或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将问题上报教务处长和主管校长;
5.对由于人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建设者,资产设备处将取消其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三、实验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完成后,资产设备处应组织学院及教务处进行验收,验收步骤如下:
1.项目完成后,首先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系)批准后,上报资产设备处;
2.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立项申请报告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试用情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做出简明具体的总结;编写出实验大纲及实验指导书;调试好仪器设备;
3.资产设备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两周之内,组织学院及教务处根据《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意见;
4.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资产设备处应限期责成项目执行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二次验收;
5.验收通过后,资产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意见;
6.验收和评估结果存入实验室档案,作为今后投资及实验室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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